(2017)鄂13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艳平、马贵萍等与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人民桥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平,马贵萍,马国梁,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人民桥村村民委员会,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供电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685号原告马艳平,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马贵萍,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马国梁,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人民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立超,该村书记兼主任。被告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供电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平、马贵萍、马国梁诉被告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人民桥村村民委员会、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供电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人民桥村村民委员会、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供电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平、马贵萍、马国梁撤回对被告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人民桥村村民委员会、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供电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马艳平、马贵萍、马国梁负担。审判员 陈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守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