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万秀华与江国庆、罗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华,江国庆,罗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050号原告:万秀华,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江国庆,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罗红利,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秀华与被告江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秀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秀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万秀华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