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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玉顺、马成云、林红霞、赵利锴与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马某某,林红霞,赵某乙,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52年01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51年07月21日出生,满族,现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林红霞,女,1987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2008年04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宋彬,男,1985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某甲、马某某、林红霞、赵某乙与被执行人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瓦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邹世刚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