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董天财与张大寿、董爱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天财,张大寿,董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天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大寿,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董爱君,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董天财与被执行人张大寿、董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大寿、董爱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天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94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