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蔡小蓉、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学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学安,蔡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学安,男,生于1967年2月6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蔡小蓉,男,生于1967年7月11日,汉族,住岳池县。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