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德伟申请刘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伟,刘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宋德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风华,现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执行宋德伟与刘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德伟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