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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德伟申请刘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伟,刘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宋德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风华,现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执行宋德伟与刘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德伟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