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钟某1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216号原告:钟某1,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胡某,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1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1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家族琐事相骂打架,小孩出生不久,被告就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胡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钟某1提出离婚,被告胡某表示同意;婚生子钟某2由原告钟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钟某1自愿放弃应由被告胡某承担的抚养费用;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钟某1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