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绍华与王昌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绍华,王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54号申请人:孙绍华,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昌超,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孙绍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昌超所有的鲁A929**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5万元),担保人赵凌以其所有的鲁AZW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绍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昌超所有的鲁A929**号车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孙绍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