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文虎与吴明金、黄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虎,吴明金,黄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716号原告:陈文虎,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吴俊洋,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尤佳,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金,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黄云兰,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陈文虎诉被告吴明金、黄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岿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虎的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明金、黄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3日,被告吴明金因家庭生活及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6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68万《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2%。2015年7月4日,被告吴明金又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632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仍按2%计算、并在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上述二笔借款原告均于当日交付于被告吴明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吴明金仅支付原告4万元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43200元及利息34万元(以6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24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为34万元,并判令二被告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吴明金、黄云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明金、黄云兰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3日,被告吴明金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68万《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2015年7月4日,被告吴明金又因家庭经营差欠原告1632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此款承诺在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吴明金仅支付原告4万元利息,遂成诉。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身份证、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条》及《欠条》各一份,银行转账证明,手机短信记录及原告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予保护。经本院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欠条》各一份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原告诉求以6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有约定,故本院对此诉求,予以支持,但已付利息40000元应予扣除。因上述债权债务均发生在被告吴明金、黄云兰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云兰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二被告吴明金、黄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被告吴明金、黄云兰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包括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明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文虎借款6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40000元);二、被告吴明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文虎欠款163200元;三、被告黄云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4元。由被告吴明金、黄云兰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鲍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