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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晓龙与于献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龙,于献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94号原告:许晓龙,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于献爽,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龙与被告于献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许晓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许晓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