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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兴鹏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鹏,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福建省龙岩第四中学校长,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鹏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鹏及其辩护人刘新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兴鹏在担任龙岩市第四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其决定学校工程及食堂小卖部承包、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某、徐某、蒋某、林某、张某等人所送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32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23000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前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先后5次收受龙岩市第四中学大门改造、广场地面改造、综合楼修缮改造、教学综合楼(B幢)扩建部分工程等项目承建方负责人邱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40000元,并在学校项目工程承包、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为邱某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龙岩市新罗区宝泰教师新村家中(以下简称“宝泰家中”)收受邱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2)2013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陈兴鹏在其宝泰家中收受邱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龙岩市新罗区煤管局附近加油站路边收受邱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4)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理想城家中(以下简称“理想城家中”)收受邱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5)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理想城家中收受邱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2、2013年初,被告人陈兴鹏利用其作为龙岩市第四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宫下广本4S店附近收受龙岩市第四中学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项目承建方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并在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为徐某谋取利益。3、2015年初和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利用其作为龙岩市第四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龙岩市第四中学综合楼门厅改造、阅览室改造项目承建人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在学校项目工程承包等方面为蒋某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办公室收受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理想城家中收受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4、2014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利用其作为龙岩市第四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龙岩市第四中学小卖部和食堂承包人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在学校小卖部和食堂承包等方面为林某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宝泰家中收受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宝泰家中收受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理想城家中收受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4)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理想城家中收受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5)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在其理想城家中收受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5、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兴鹏利用其作为龙岩市第四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米兰春天超市附近收受龙岩市第四中学教学综合楼B幢工程项目承建方张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并在张某承建的工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陈兴鹏至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到案后并未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中共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采取“双规”审查措施后,被告人陈兴鹏才交代其犯罪事实。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陈兴鹏家属向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兴鹏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四中大门改造招投标情况、龙岩四中校门工程明细账、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四中广场地面改造招投标情况、龙岩四中广场地面改造工程明细账、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四中教学综合楼扩建部分招投标情况、龙岩四中教学楼扩建工程明细账、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四中综合楼改造修缮工程招投标情况、龙岩四中修购建、办公楼改造、日常维修费明细账、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四中阅览室改造及综合楼办公室等修缮改造工程招投标情况、龙岩四中日常维修费明细账、北京中商世纪运动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四中塑胶跑道改造工程招投标情况、龙岩四中塑胶跑道工程明细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龙岩四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账、龙岩四中食堂小卖部承包合同、龙岩四中在职人员信息、职务任免、退款收据、户籍及前科证明、新罗区纪委出具的关于陈兴鹏到案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证人邱某、徐某、蒋某、林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兴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3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兴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兴鹏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陈兴鹏向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莉  娜人民陪审员 谢  友  鸿人民陪审员 池  启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茜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