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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夹江县奥斯堡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辉,夹江县奥斯堡广东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133号原告:陈明辉,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夹江县奥斯堡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4社。法定代表人:刘阳。原告陈明辉与被告夹江县奥斯堡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明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明辉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实体权益的合法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合法选择权,本院应当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明辉负担。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