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少帅与毕世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帅,毕世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643号原告:刘少帅,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毕世锋,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刘少帅诉被告毕世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少帅承担。审判员 耿艺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邰占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