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广贞与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贞,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胡广贞,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胡广贞,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胡广贞,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312号原告胡广贞,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许荣豪。委托代理人李景飞,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武。委托代理人卢列,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景飞,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广贞与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广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广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贞撤回对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77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942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练 桂 春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迪隆(兼)书 记 员 曾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