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县天睿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天睿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498号申请人青县天睿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青县天睿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诺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县天睿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