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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0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多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裴命姬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多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裴命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0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多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裴命姬,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多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裴命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裴命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上海多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验资报告、2013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2013年其他明细账、2013年银行明细账、2013年现金明细账、2013年费用明细账、2013年总账、2014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而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2014年的财务账册、2015年1月至10月的利润表和税务纳税申报表、电脑硬盘两块,被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物品,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