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召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召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49号罪犯黄召印,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市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召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7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黄召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召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召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召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召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