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韩志友、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志友,王军,韩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志友。委托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一审被告:韩杰。再审申请人韩志友因与被申请人王军,一审被告韩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志友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志友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2015年11月16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2016年3月11日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两份书面材料作为新证据,与本案的争议并不具有关联性,该组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足以改变原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达不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证明力的强度,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韩志友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于有关治疗措施是否属殴打致伤害治疗所需要,应当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才能确定,非法官调取有关报销材料后即可确认。在一审中,韩志友申请司法鉴定但拒交鉴定费,导致退案,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韩志友申请调取的有关报销材料不是一、二审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所需要和能够采用的证据材料,韩志友以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收集,人民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志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