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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牛小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牛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牛小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建国与牛小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牛小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小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0194.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