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郭宝林、于江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林,于江涛,赵丽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292号申请人:郭宝林,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庐山市。被申请人:于江涛,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庐山市。被申请人:赵丽芬,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庐山市。申请人郭宝林与被申请人于江涛、赵丽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宝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江涛、赵丽芬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江涛、赵丽芬银行存款共计73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或查封被告申请人于江涛、赵丽芬所有的价值73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胡文武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菲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