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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韩鸣凤、杨美桃等与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鸣凤,杨美桃,胡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759号原告:韩鸣凤,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杨美桃,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胡威,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鸣凤、胡美桃诉被告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鸣凤、胡美桃以与被告胡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鸣凤、胡美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鸣凤、胡美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韩鸣凤、胡美桃已预交),由原告韩鸣凤、胡美桃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