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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尧、重庆市凯清物流有限公司、唐静、冉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唐尧,重庆市凯清物流有限公司,唐静,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384号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尧,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凯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政府办公楼2-8室,组织机构代码68390187-8.法定代表人唐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静,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冉洪,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尧、重庆市凯清物流有限公司、唐静、冉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唐尧、重庆市凯清物流有限公司、唐静、冉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尧、重庆市凯清物流有限公司、唐静、冉洪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尧、重庆市凯清物流有限公司、唐静、冉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7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