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192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田某,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漫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