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秀文与李方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文,李方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563号原告:王秀文,女,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李方琛,男,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杨少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文与李方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王秀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秀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王秀文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金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