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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乐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乐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新鸿昌纺织织造有限公司,周佳浩,李雯雯,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左钱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市乐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紫薇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安徽新鸿昌纺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高新区云龙路20号。法定代表人:龙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佳浩,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雯雯,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代亮,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同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市乐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新鸿昌纺织织造有限公司、周佳浩、李雯雯、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淮北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2015)淮仲字第16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同创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李雯雯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德文、曹强、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16)皖0603执844号】,尚有到期债权待执行,请求本院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李雯雯在你院(2016)皖0603执844号案中的执行款3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雷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