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沙万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食文化餐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万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食文化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万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食文化餐馆经营者李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李杰为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食文化餐馆的实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为实际利益获得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杰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3499.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