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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双军申请执行单朝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双军,单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曹双军,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单朝会,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曹双军与单朝会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单朝会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单朝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单朝会已经和申请执行人曹双军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曹双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