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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红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红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063号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民族风情街第三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0687354H。法定代表人:陈大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尚红萍,女,约40多岁,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红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天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