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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颜永琴房屋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颜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种及灵,区长。委托代理人罗红、唐肖肖,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颜永琴,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府征补【2016】110号《关于颜永琴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未到法定申请期限,而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