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裕山与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山,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裕山,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西街。法定代表人朱新建。申请执行人陈裕山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陈裕山劳动报酬陈裕山4216.4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二、双方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其他无争议。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陈裕山已预缴,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陈裕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16.4、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马爱林对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以(2017)苏0682民破1号、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院将上述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限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苏0682民破1号、2号决定书及债权申报告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本院已受理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