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91民初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延刚诉贺高强解除裁定211号之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21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延刚,男,汉族,居住于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勇,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贺高强,男,汉族,居住于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延刚与被申请人贺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延刚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鄂06**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贺高强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二、查封案外人江海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大古桥(房权证号:谷城县房权证字第0033**号)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延刚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以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贺高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延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贺高强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江海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大古桥(房权证号:谷城县房权证字第003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