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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刑初34号附带民事原告人韩某,女,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溪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新群,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伟,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户籍地新疆北屯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阿勒泰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17)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以与被告人刘伟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以与被告人刘伟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丽   萍审 判 员 郑      利人民陪审员 帕丽达·萨黑都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宏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