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霓与杨国华、施玉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霓,杨国华,施玉桂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155号原告:杨霓,男,1975年生,住元江县。被告:杨国华(杨霓之父),男,1943年生,住元江县。被告:施玉桂(杨霓之母),女,1949年生,住元江县。原告杨霓与被告杨国华、施玉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杨霓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霓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及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霓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7.50元,减交497.50元,由原告杨霓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罗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