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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霓与杨国华、施玉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霓,杨国华,施玉桂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155号原告:杨霓,男,1975年生,住元江县。被告:杨国华(杨霓之父),男,1943年生,住元江县。被告:施玉桂(杨霓之母),女,1949年生,住元江县。原告杨霓与被告杨国华、施玉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杨霓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霓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及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霓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7.50元,减交497.50元,由原告杨霓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罗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