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肃传、柯志坚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肃传,柯志坚,蔡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35号申请人:杨肃传,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春,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被申请人:柯志坚,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蔡秀兰,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杨肃传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址在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面积为153.24平方米的店面【房产证号:浦房权证(2002)字第07**号】,查封金额以400000元为限(以下未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申请人杨肃传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肃传以被申请人柯志坚向其借款本金400000元经多次催讨未还,且该笔借款发生在柯志坚、蔡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柯志坚、蔡秀兰址在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面积为153.24平方米的店面【房产证号:浦房权证(2002)字第07**号】,查封金额以4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有转让、赠与、抵押担保等行为。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两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杨肃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建丽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