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富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黄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富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黄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461号原告:江富贵,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文昌路**号。主要负责人:翁沁,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敏,男,1992年2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江富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黄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富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富贵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富贵撤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江富贵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