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被执行人:赵某2,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2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