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475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培新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培新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475号原告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金键。委托代理人杨新忠。被告如皋市培新服装厂。经营者马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培新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秋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