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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16号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北区凤城中学后门。法定代表人:李世勇,经理。原告:王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建材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峰,经理。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旭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