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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宋相德与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德,赵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15号原告:宋相德,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赵文,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相德与被告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相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相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相德撤回对被告赵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相德负担。审判员  程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