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宋相德与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德,赵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15号原告:宋相德,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赵文,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相德与被告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相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相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相德撤回对被告赵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相德负担。审判员 程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