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杜福禄与张建英、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禄,张建英,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205号原告杜福禄,男,汉族,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张建英,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7919004770。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杜福禄诉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7年4月18日解除原告杜福禄申请查封的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解封当天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英支付给原告欠付利息80万元,5月15日前再支付欠付利息169万元,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100万元本金、7月底前支付100万元本金、8月底前支付100万元本金、9月底前支付100万元本金、10月底前支付100万元本金、11月底前支付剩余本金84万元及上述款项自2017年4月20日起所对应期间按月息1分8厘应付的利息;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任何一笔款项未及时履行,原告杜福禄可就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667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1678元,由原告杜福禄负担20000元,由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张建英共同负担21678元(该款原告已垫付,待二被告支付2017年6月底的款项时一并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