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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梁磊、邢台君豪艺术琉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梁磊,邢台君豪艺术琉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341号原告:张伟伟,女,1982年3月4日出生,女,汉族,现住沙河市。被告:梁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被告:邢台君豪艺术琉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县城昌平路33号。原告张伟伟与被告梁磊、邢台君豪艺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刘振平审判员  徐瑞云审判员  毛仁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