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梁磊、邢台君豪艺术琉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梁磊,邢台君豪艺术琉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341号原告:张伟伟,女,1982年3月4日出生,女,汉族,现住沙河市。被告:梁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被告:邢台君豪艺术琉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县城昌平路33号。原告张伟伟与被告梁磊、邢台君豪艺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刘振平审判员 徐瑞云审判员 毛仁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