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其文与陈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文,陈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742号原告:王其文,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德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文与被告陈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文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