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少奎与肖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奎,肖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990号原告:丁少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肖杰,男,约3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奎与被告肖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少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萃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