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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樊梅、杨友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樊梅,杨友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710号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义水,公司职员。被告:樊梅,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杨友闯,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梅、杨友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