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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中林与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中林,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何中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3日,住岳池县九龙镇粟家坝村5组。被执行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才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中林与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中林与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