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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连寿与李凤、杨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寿,李凤,杨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847号原告:张连寿,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李凤,女,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杨传华,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张连寿与被告李凤、杨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连寿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寿撤回对被告李凤、杨传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连寿撤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计465.5元,由张连寿负担。审判员 林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镔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然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