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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启文、俞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文,俞月明,黄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启文,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俞月明,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黄永奇,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李启文、俞月明与被执行人黄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启文、俞月明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桂0922执639号执行裁定书,从2017年1月份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黄永奇的银行存款28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用于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启文、俞月明债务本息,划拨期限为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黄永奇己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启文、俞月明同意对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启文、俞月明若发现被执行人黄永奇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庞 婕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衍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