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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方都市报社与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都市报社,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4764号原告:南方都市报社,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号新闻中心*栋****楼。法定代表人:任天阳,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1幢2305室。法定代表人:吴宇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曙光,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方都市报社与被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文字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的著作权,被告在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属侵犯著作权行为。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有辖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对涉案文字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著作权的行为,即在其网(××/http://www.southmoney.com/)上立即删除涉案被控侵权文章《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3、被告在自身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南方日报》上连续30天刊登对原告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声明经法院审核);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文章是由案外人张志韬所著,原告提供的职工劳动合同并没有相应的著作权归属约定,涉案文章如有著作权应该归属案外人张志韬所有,因此原告不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第二,被告对涉案文章的使用是对公开作品的合理使用,属于对科研成果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第三,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网站与被告有关联性。文章所在页面网址××/bang/info/19-50-n3452686.html,以及备案许可证登记号浙B2-20050306与被告登记网址和许可证号不一致。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本案文字作品的权利来源事实。2013年4月22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签发“南方都市报”《出版许可证》,其中载明:“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4-0175;文种:汉文;类别:121;刊期:日报;出版单位:南方都市报社(即本案原告);主管及主办单位均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016年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A06重点版刊登了一篇标题为《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的文章,其内容包括“接触中介留穗治疗悲剧发生”三部分,并附有摄影照片四张;该报纸“A04/05重点”版左下角标注有“A04-06版采写:南都记者”。庭审中,原告表示上述文字作品的作者为原告职员王道斌,全文共计3250字;原告同时提交了《王道斌个人稿费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原告向王道斌发放上述文字作品稿费合计1400元。2013年4月1日,原告(为甲方)与王道斌(为乙方)签订一份《南方都市报社职工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从事采编(广东省)工作,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该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均归属甲方,该合同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执行甲方的任务、利用甲方名义、物质、技术条件、由甲方指派或组织而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上述劳动合同附有王道斌的身份证信息。2015年5月26日,原告在奥一网(××)登载了一份《版权声明》,其中表示:“南方都市报社旗下媒体,包括《南方都市报》、《奥一网》、南都官方微博群、南都官方微信群、南都APP、并读APP等,形成“一报”、“一网”、“两微”、“三端”的产品矩阵。根据是否在报纸上发布,原创内容总体可分为见报内容、非见报内容两大类……上述原创内容,著作权均属南方都市报社及其员工所有。根据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员工授权,南方都市报社对原创内容行使处分、收益等权利。对原创内容的转载使用,南方都市报社实行欢迎合作、有偿使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特此郑重声明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南方都市报社及其员工的原创内容的,必须事先取得书面授权;三、对侵犯自身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南方都市报社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二、关于侵权行为事实。2016年10月17日,原告向案外人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全媒体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南都全媒体公司负责处理著作权纠纷等相关法律事务。若发生任何网站或者其他主体侵犯原告作品的行为,南都全媒体有权以原告名义或自身名义向侵权人提起索赔诉讼及处理诉前相关法律事务,包括聘请律师、调查取证、代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付公证费等。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7日出具的(2016)粤广南方第066437号《公证书》记载:南都全媒体公司为收集证据之需要,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叶雯琪于2016年10月13日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由叶雯琪使用该处保全证据专用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叶雯琪打开计算机,点击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出现一页面,确认当天日期,截图并横向打印该页面的首部,结果见实时打印第一页(P.1)……六十二、关闭上述页面(P.181-P.182),返回第一步操作中出现的页面(P.1)……六十四、关闭上述页面(P.184-P.188),返回第六十二步操作中出现的页面(P.183)在页面上方的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女子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卵巢割伤再难生育E都市”,按键盘上的回车键,出现一页面,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一百八十九页(P.189);六十五、在上述页面(P.189)中,点击页面中的第七个标题“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卵巢割伤难生育-母婴早教-E都市”,出现一页面,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一百九十页至第一百九十二页(P.190–P.192);……一〇七、关闭页面,关闭电脑,结束操作等。上述公证书所附网页显示,“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母婴早教-E都市”,该页登有一篇题为《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的文章,题目下方标注有“编辑:毛毛,来源于:南方都市报”;页面下方显示网址为××/bang/info/19-50-n3452686.html;网页尾部标注有“浙B2-20050306,阿拉丁股份版权所有”等信息。原告认为上述网站使用的文字作品《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相比,除修改了标题、删除了副标题之外,文章内容截取、转载的文字计1083字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内容一致。被告同意原告上述意见。经当庭比对,涉案被控侵权文字作品与原告的权利作品除标题稍作修改,删除副标题外,文章截取、转载内容部分,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内容基本一致。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信息查询显示,备案/许可证号浙B2-20050306,主办单位名称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在本院法庭当庭使用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360极速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进入“E都市网”网站首页,页面底部显示网站ICP备案号为浙B2-20050306,公安备案号为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0262号;点击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0262号,弹出链接页面显示,网站名称为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为edushi.com,公安备案号33010502000262。三、关于查明其他事实。1、被告是2004年5月21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96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2、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在奥一网(××)发布“《南方都市报》反侵权公告【第六号】”公告,其中内容为:2016年10月11至13日,南方都市报刊发原创独家报道《广州地下试管婴儿市场暗潮涌动南都记者暗访大起底》、《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揭秘试管婴地下中介的朋友圈》、《他们为何选择地下诊所?》、《为何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屡禁不绝?》、《专家吁松绑冻卵服务让医学供卵有卵可用》、《天河卫监排查地下取卵点》等,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报道内容见本报微信公众号。不少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等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此系列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南方都市报社及其员工的原创内容的,必须事先取得书面授权;二、对侵犯自身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三、本报已对本次被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限侵权方在五日内与本报沟通解决。3、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公证费发票金额2000元(发票号码:47820766)包含了40多个网站的公证,请法院酌定本案相关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在2016年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A06重点版刊登的文字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署名为“采写南都记者”,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与王道斌签订的《南方都市报社职工劳动合同》以及《王道斌个人稿费明细表》,可证明涉案文字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的作者是原告记者王道斌。原告与王道斌签订的《南方都市报社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王道斌于2013年4月1日入职原告处工作,从事采编工作,该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归属原告,原告亦在其奥一网站上刊登了《版权声明》。因此,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文字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的著作财产权,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本院认定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南方第066437号《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公证书所载内容,结合原告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以及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登录涉案网站所展示的网页内容,构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虽然被告抗辩《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一文所在网址××/bang/info/19-50-n3452686.html与其公司网址不符,但该文所在网页尾部显示的备案/许可证号与被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信息相符,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涉案被诉侵权文章是第三方上传或系链接第三方网站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文章《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存在于被告涉案网站中。另被告辩称其对涉案文章的使用系对科研成果的合理使用,涉案文章显然不属于科研成果范畴,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经当庭比对,被告在其网站上转载的涉案文字作品《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除标题稍作修改,删除副标题外,文章截取、转载内容部分与原告权利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内容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擅自转载原告文字作品,并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传播供公众查阅,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网站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本案文字作品的篇幅、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该款含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及维权费用超出上述酌定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问题。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及造成除了经济损失之外的其它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南方都市报社享有对涉案文字作品《在地下试管婴诊所取卵她的卵巢割伤再难生育》著作权的行为,即在其网站(http://www.edushi.com)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文字作品《女子在地下试管婴儿诊所取卵割伤卵巢难生育》。二、被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方都市报社经济损失4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南方都市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庄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水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