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潘付全与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付全,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潘付全。被执行人石涛。本院依据已发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受理潘付全与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负担诉讼费2176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中,公告向被执行人石涛送达(2017)川1402执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石涛未履行生效文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执行人潘付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石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