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民催8号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法宝代表人:黄晓蕾。委托代理人:柳威龙,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元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4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783381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南昌市千旺顺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安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联兴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小红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